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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92320****789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803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803执1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湛江市燕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2018年3月6日签订的《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市场合作协议书》及《物流配送合同》; 二、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燕恒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00700元、保证金50000元及赔偿损失(以1507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湛江市燕恒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湛江市燕恒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3314元,由被告四川久大蓬莱盐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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