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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安富置业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08****983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1民初1214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江苏安富置业无锡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建军购房款12万元,并支付李建军补偿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江苏安富置业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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