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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安富置业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108****98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5041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6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安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地质公司工程款126万元及利息(以12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地质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并向安富公司开具票面金额为126万元的工程发票;二、安富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地质公司履约保证金80万元;三、驳回地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地质公司负担21462元,由安富公司负担197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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