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熊南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71728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08民初1496号 |
案号 | (2016)豫0108执138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10-28 |
发布日期 | 2016-11-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700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8月15日起付息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3.5万元; 三、原告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北街23号院的1301032422、1301032430、1301032397、1301032432、1301032396、1301032414、1301032429、1301032431、1301032453、1301032446、1301032398、1301032377、1301032447号共计13套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熊南生、李红对500万元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3375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华健置业有限公司、郑州三江置业有限公司、熊南生、李红对其中的49118.75元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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