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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消)行罚决字〔2019〕03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的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成明,使用面积:6300平方米,使用性质:生产车间)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温州罗克维电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1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2
    决定机关 乐清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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