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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578****934M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熟商初字第00969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恢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18
    发布日期 2020-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7999996.63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6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79864.03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15万元。上述一、二项款项由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周力民、汪黎晴、高建涛对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江苏梦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江苏省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幢、2幢、3幢房屋(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900万元)及位于江苏省泗洪县泗洪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南侧(面积为26666.7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最高额为230万元)所得价款在各自设定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8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79819元,由原告负担3330元,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6489元,被告周力民、汪黎晴、高建涛、江苏梦兰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的76489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