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建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984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287号 |
案号 | (2017)苏0581执19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日期 | 2017-04-14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本金9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769067.12元(暂计至截止2014年7月17日,自2014年7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计付罚息、复利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冬年、仲卫兵、陆明康对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黄冬年、仲卫兵、陆明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对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4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权以被告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苏E1-0-2013-0014的动产抵押登记证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度5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454元,公告费300元,由常熟市天和纺织品有限公司、常熟市通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黄冬年、仲卫兵、陆明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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