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高建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59849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188号 |
案号 | (2016)苏0581执45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日期 | 2016-10-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杰斯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799684.06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以人民币4799684.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至三年以内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苏州市杰斯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元。 以上二项付款,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8579。 三、被告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市杰斯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卡莫纳服饰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网路神电子商务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被告仲卫兵、黄冬年对被告苏州市杰斯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仲卫兵、黄冬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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