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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84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10号
    案号 (2016)苏05执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00365.19元(该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自2013年12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自2013年12月27日起以393613.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用损失人民币184600元。 三、被告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蠡口金富门家具有限公司、高建涛、丁国良、高留娣对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蠡口金富门家具有限公司、高建涛、丁国良、高留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910元,由被告常熟市广德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蠡口金富门家具有限公司、高建涛、丁国良、高留娣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113301040002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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