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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建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9849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苏中商初字第0052号
    案号 (2016)苏05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58500元(计算至2014年1月17日止),并支付自2014年1月18日起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前述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11.7%按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 二、被告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6783.32元、复利517.89元(计算至2014年3月7日止),并支付自2014年3月8日起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以前述利息为基数,自2014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11.7%按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复利。 三、被告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损失235430元。 四、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仲卫兵、高建涛、张东军、杨芬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于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上述第四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由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925元,由苏州凯文克莱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贝特丽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乾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苏州长丰实业有限公司、仲卫兵、高建涛、张东军、杨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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