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工商处字[2016]2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乐家嘉便利店连锁有限公司增城广丰东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7WT4R;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广丰东路10号之一首层;负责人:廖春花;成立日期:2015年7月8日;营业期限: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1日;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3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后第五个月内公示(报送)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2016年12月7日,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3、2016年12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系统查询当事人报送(公示)2015年度报告时间的信息网页截图1张。 2016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轻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14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廖春花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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