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锡锡(消)行罚决字〔2020〕03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1月2日,我大队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春江花园三期消防控制室两人值班仅一人有证,不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5.2条的规定,该小区由无锡金鹏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春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348号,负责人:丁益)维护管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27
    决定机关 无锡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