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14MA****2Y7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14民初4415号 |
| 案号 | (2020)苏0214执248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无锡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区长江馆与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上学啦房屋租赁合同》及《上学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2019年8月14日解除。二、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无锡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区长江馆房屋质量保证金10000元、物业履约保证金50524.8元并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404198.4元。三、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区长江馆房屋装修损失2412698元。四、驳回无锡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区长江馆的其他诉讼请求。1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64元,由无锡银吉姆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新区长江馆负担9563元,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69201元(无锡上学啦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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