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275****55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1847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67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淑荣借款本金975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29日前利息1500元及自2018年1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7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原告段淑荣对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1号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在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相应抵押权利受偿后剩余部分优先受偿;三、被告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宋建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950元,减半收取计46975元,由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被告天津福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福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天津福信控股有限公司、宋建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福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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