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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廊处〔2020〕1310242000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2.0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0
    决定机关 廊坊市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臧辉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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