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衢税稽二罚[2019]32
    违法行为类型 衢州市康乾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8年4月和林云龙签订编织袋买卖合同,出售规格不符和部分质量残次的编织袋未报会计入账,其中大编织袋186110只、金额72000元;中编织袋299895只、金额13000元;小编织袋254649只、金额1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4月6日、4月10日分两笔收到销售编织袋货款共计95000元。该笔业务系真实发生,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未如实申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4月应纳增值税:95000/1.17*17%-1654.39(留抵税额)=12149.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4月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2149.13*7%=850.43元。综上,你单位销售货物少列收入造成少缴税款12149.03+850.43=12999.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2999.46元处以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处罚金额合计7149.71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3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