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谢益才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71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213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21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4 |
发布日期 | 2016-12-23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42637)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万元及截止2015年5月7日的欠息人民币46366.67元,以及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NJ021610120142639)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及截止2015年5月7日的欠息(含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28533.33元,以及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336624元。 四、如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的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登记编号为苏E5-2-2014-005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就上述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五、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汝雄强、罗伟丽、谢益美、陈丽丹对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在人民币4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汝雄强、罗伟丽、谢益美、陈丽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66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07664元,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1306元,由被告江苏派利帝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美斯特纺织有限公司、吴江雄鼎织造有限公司、汝雄强、罗伟丽、谢益美、陈丽丹负担人民币206358元,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063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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