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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防区市监处[2021]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2
    决定机关 防城港市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明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