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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富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75****21XQ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9454号
    案号 (2020)苏0591执恢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日期 2021-0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富翔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565万元。二、被告宋晓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200万元。三、被告平邑富翔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公司100%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被告山东富翔集团有限公司、宋晓燕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050元,由被告山东富翔集团有限公司、宋晓燕负担180000元,原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5050元。该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应于履行本判决第25页共27页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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