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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08MA****2N4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121民初160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30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吁华与被告浙江中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南昌公司合作协议书》; 二、限被告浙江中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兰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吁华股权转让款16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3600元减半收取为18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浙江中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庆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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