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市监稽罚字〔2021〕2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一)属于强制检定管理的计量器具,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检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每台(件)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以每台(件)二百元的罚款,罚款合计:玖万捌仟陆佰元整(986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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