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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2MA****AX1L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702民初7156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2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5-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借款本金4798965.06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当中,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的,以借款本金4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9%计算;2018年9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以借款本金4798965.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二、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因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9500元。三、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长金、汪丽萍、汪云娥、李志忠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长金、汪丽萍、汪云娥、李志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75元,减半收取25387.50元,由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池州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方长金、汪丽萍、汪云娥、李志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077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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