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2MA****AX1L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1316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5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志忠、汪云娥借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4工农实业总公司本金200万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100万元、余款100万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李志忠、汪云娥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利息60000元(自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止);三、被告李志忠、汪云娥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实现债权律师费用84000元;四、如被告李志忠、汪云娥按上述期限履行归还本金义务的,则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该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李志忠、汪云娥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未归还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该利息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五、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志忠、汪云娥约定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如被告李志忠、汪云娥、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5费及案件受理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七、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5472元,减半收取17736元,由被告李志忠、汪云娥、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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