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MA2N8NAX-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702民初3577号 |
案号 | (2021)皖1702执57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此款于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2019年2月28日前归还40万元,余下借款本金4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如在前述规定的还款日前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有资金能力,应提前归还;二、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9000元;三、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欠原告池州市3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截止2018年7月13日的利息859100元(已支付的利息468750元已扣除),2018年7月14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前述利息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还清;四、被告李志忠、汪云娥对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约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李志忠、汪云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池州市贵池区皖江贸工农实业总公司有权就尚欠的借款本金、利息、律师费及案件受理费等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3665元,减半收取11832.50元,由被告池州市梅里生态米业有限公司、李志忠、汪云娥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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