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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宇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566****536W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106民初115号
    案号 (2020)晋0106执29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宇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南路分社借款本金九百七十五万五千元,截止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三百零七万二千一百三十八元三角六分,并支付从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七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 二、判决被告山西丰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常迎斌、赵晓红、温春艳、郎海生、赵晓明、常玲娟、温铁红、赵晋红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宇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万零二百零六元,由被告山西宇祥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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