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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84658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207民初3446号
    案号 (2019)皖0207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2-12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芜湖宝能商贸项目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芜湖宝能商贸一期钻孔灌注桩第三、五标段工程合同》于2016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1983939.79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原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就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11983939.79元对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的芜湖宝能商贸项目B地块基坑支护工程及芜湖宝能商贸一期钻孔灌注桩第三、五标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浙江益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530元由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芜湖宇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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