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8376****664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123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0)赣0123执5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锦生、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万元,并自2014年10月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月利率1.86%支付利息; 二、被告常席林、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百利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席林、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百利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锦生、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安义县龙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第四线生产车间,产权证号为修房权证太阳升字第20136052号的厂房)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就上述第一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锦生、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683元,由被告黄锦生、新中英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常席林、江西欧卡罗精工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省百利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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