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4012639****1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91民初1751号 |
案号 | (2020)苏0691执3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49900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以499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陆永、唐继勇、杨明军对上述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陆永、唐继勇、杨明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720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51720元,由被告江苏佳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拉萨瑞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雅百特科技有限公司、陆永、唐继勇、杨明军共同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各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2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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