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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北市监处〔2020〕1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罚款80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