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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湖县盛隆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爱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6876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31民初1858号
    案号 (2017)苏0831执15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8
    发布日期 2018-04-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与被告金湖县兴诚棉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合同》〔金农商借字(2016)第031051108002〕提前到期。二、被告金湖县兴诚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按年利率10.44%计算,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4.616%计算,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扣除已给付的利息99180元)。三、被告嵇实清、沈晓芳、金湖县盛隆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湖县兴诚棉业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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