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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在常年财务顾问服务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足;部分常年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过程、相关要件未进行详细记录和收集。上述业务行为与《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相违背。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16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谢一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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