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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0]9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12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东莞市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该公司产生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根据2019年12月12日东莞市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DCJ20191217004〕显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的粪大肠菌群数超33倍。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1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