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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克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679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镇民初字第00915号
    案号 (2016)豫1324执2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8
    发布日期 2016-12-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江波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南阳金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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