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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6****354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2421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8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6-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借款本金486万元;二、被告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息以本金486万元为基数,利率按年利率8.645%上浮1.5倍计算);三、被告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睦路支行逾期付款违约金97.2万元;四、被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志元、张淑云、刘刚、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沈阳固诺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债务人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其代偿的903,583.21元有权向债务人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辽宁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志元、张淑云、刘刚、辽宁鲜达冷库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沈阳固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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