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376****354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3453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66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26 |
发布日期 | 2019-04-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所欠借款本金9999850元; 二、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18年1月18日所欠的利息662493.23元(含罚息、复利)以及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999985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董晓春、李宝玲、被告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各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限额内,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董晓春、李宝玲、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