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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9007MA****5N3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513民初2012号、(2021)粤05民终375号
    案号 (2021)粤0513执6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货款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9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省粤东磁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46元,减半收取计15673元,由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673元,予以退回。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67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备注:原告已退费,被告未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5673元,受理费已计入本案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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