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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19]248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恒彩纺织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2015年7月,你单位与越州轻纺工贸园区的孙姓老板发生涤棉坯布交易,明确知道实际交易方是越州轻纺工贸园区的孙姓老板,而且实际交易数量和发票开具数量不符,却依然通过孙姓老板收受合肥蔚鑫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400152130,号码01422283、01422285-01422290,合计金额699282.08元、税额118877.92元、价税合计818160.00元。上述发票已于2015年7月抵扣进项税金118877.92元,已结转当年度生产成本699282.08元。至检查日,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转出,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缴纳,结转的成本未纳税调整。你单位已经无法再取得真实有效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46277.6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0
    决定机关 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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