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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文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5059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6民初2373号
    案号 (2018)苏0106执5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9
    发布日期 2018-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寿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汤舟借款本息9223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85324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对被告黄寿年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汤舟其他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245元,原告承担7222元,两被告承担13023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130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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