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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寿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5059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玄商初字第00784号
    案号 (2015)玄执字第01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12
    发布日期 2016-01-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和凌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英娜支付借款本金276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交纳诉讼费8808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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