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6]5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建设金属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违法事实:2014年1月发放职工未休年休假补贴49912元,发放职工工资薪金26771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6.26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行为,责成你单位限期补扣个人所得税15884.32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7942.1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3-23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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