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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6]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建设金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一、违法事实:2014年1月发放职工未休年休假补贴49912元,发放职工工资薪金267716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6.26元,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行为,责成你单位限期补扣个人所得税15884.32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7942.1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3-2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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