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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处罚【202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在辽宁广播电视台影视剧频道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13500元;罚没款合计:18000元。2、对当事人在辽宁广播电视台北方频道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520元;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7560元;罚没款合计:10080元。3、对当事人在辽宁广播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没收广告费用:2790元;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8370元;罚没款合计:11160元。对当事人罚没款共计:3924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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