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沈和市监经一处字【2021】04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人民币5000元整;2.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8
    决定机关 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