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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威海宇理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世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478145
    执行依据文号 (2006)威民一初字第55号
    案号 (2013)威执一字第000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5-28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原告按总造价的5%赔偿给被告造成的质量损失641010元。工期拖延365天,原告同意赔偿给被告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80万元,被告应实际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1379209.06元,扣除已付7565806.78元,被告应再支付原告工程款3813402.28元。根据双方约定,由被告代交税金,税金以实际发生为准,被告向原告出具发票和完税凭证,扣除代交税金后余额由被告按第二条约定支付给原告。 二、被告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万元,于2006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于2007年2月13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于2007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工程款100万元,余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原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最迟21日内向被告提交完整的交工资料(该资料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要求,通过威海市档案馆验收,)并配合被告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如果原告不能按上述期限提交完整的交工资料,第二笔付款期限相应顺延。 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原告分包队伍应付的工程款由原告自行解决,与被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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