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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维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9792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83民初2033号
    案号 (2016)鲁0683执34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2
    发布日期 2017-02-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预付款154301.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付款的同时,支付给原告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154301.12元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山东鑫宇联合资源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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