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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嘉善恒荣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8641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424民初4442号
    案号 (2021)浙0424执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嘉善恒荣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福明货款44734元及逾期利息(以44734元为基数,自 2020年 11月 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959元,由被告嘉善恒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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