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卫医罚〔2018〕2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海曙贝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海卫医罚〔2018〕28号案件名称宁波海曙贝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宁波海曙贝德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志伟主要违法事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处罚的种类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处罚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天之海网点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年7月17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7 |
决定机关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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