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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左县圣隆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132469****60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324民初2001号
    案号 (2020)辽1324执3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喀左县兴达汽车修理部修车款人民币24,671.00元。 二、被告喀左县圣隆物流有限公司、喀左圣隆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喀左兴达汽车修理部修车款人民币215,95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喀左兴达汽车修理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09.00元,保全费1,6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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