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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喀左县圣隆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培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16960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辽1324执9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1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喀左兴隆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左支行借款本金1400000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 二、被告舒峰、被告喀左县圣隆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丛培宝、被告舒凤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83元,由被告喀左兴隆冶金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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