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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0074****370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1077号
    案号 (2021)苏0311执26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4日到期已偿还的借款1700万元的利息、逾期罚息、复利503778.36元(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20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到期的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就本院确定的上述债务,原告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位于七里沟汽配城二期工程4#不动产及七里沟汽配城二期工程1#、2#、3#、4#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对原告徐州农村18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23元,减半收取6341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68411.5元,由徐州海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徐州汽配城有限责任公司、李宝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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