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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青)应急罚[2020]安监-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23
    决定机关 天津市西青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